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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第一部專利法沿用了英國1624年《壟斷法規》,美國《商標法》是在自己的判例法基礎上發展的。從1905年開始,美國把注冊商標與雖未注冊但其使用超出了一州地域的商標,都納入了聯邦《商標法》調節的范圍。
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注冊權”,并設有州級注冊機關。在美國,商標權的地域性特點還反映在州與州之間。各州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范圍僅以一個州為限,要想獲得商標注冊必須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
美國商標法中包含制裁不公平競爭活動的規定。《蘭哈姆法》規定,任何人偽稱商品產區或說明,不論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不論是粘附于商品、商品容器上或用作服務標志,以從事商業經營者:以及明知商品產區或說明屬于虛假,仍然從事承運、商業經營或轉手他人承運或經營者,均應對下列民事訴訟承擔責任;由在被冒稱原產地的地區從事商業經營的提起的訴訟,或由那些認為此種虛假說明或描述會損害其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
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注冊簿分為“主簿”與“副簿”兩部分,這與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注冊簿分為A、B兩部分很相似。
美國商標法規定有5種標記不準注冊:不道德的或違反“公共秩序”的標記;與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國旗、國徽、國際組織標志相同或相似的標記;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標記;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的標記;說明性的標記或該說明與商品內容不符的標記,包括地名與產地不同的地名標記、美國常用的姓。
前四種標記是須絕對排斥在注冊簿之外的:對第五種標記,如果經審查認為它具有將一企業的產品與其他企業的產品相區別的功能,則可以批準在“副簿”注冊。在副簿注冊的商標,如果經一定時期使用證明它完全具備注冊商標條件,則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
美國所參加的有商標保護內容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國民,或與美國訂有雙邊商標注冊協議的國家的國民,如果在其本國已經申請了商標注冊,則在半年之內享有在美國就同一商標注冊的優先權。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可以其在本國申請或獲得注冊的副本為依據,也可以其在美國已經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該商標的事實為依據。如果商標在其本國已獲得商標注冊,則同一商標在美國的注冊申請一般不會被拒絕:如果尚未在本國注冊,但在該國與美國之間的貿易活動中已經使用了該商標,那也符合美國“靠使用獲專有權”的原則,可能被批準注冊。
美國參加了《巴黎公約》,是其成員國,可以為其他成員國國民提供國民待遇保護,但它至今尚未參加任何保護商標權的專門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在商標注冊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務項目的分類上,美國采用《尼斯協定》中的國際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