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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的異議程序置于商標注冊前,即先實審,再進行公告,公告后核準注冊。香港商標的異議既可針對整個商標申請提出,也可針對部分商品/類別提出異議,提交異議時需寫明異議所針對的商品。
商標被異議的理由
1、在先商標權;
2、違反禁止性規定;
3、惡意搶注;
4、在先版權或外觀設計權;
5、本地注冊的公司名稱;
6、國外注冊的公司名稱;
7、在香港馳名的國外公司名稱;
8、《巴黎公約》六款之二,即未注冊的公約成員國的馳名商標;
9、《巴黎公約》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搶注;
10、《巴黎公約》八款,即廠商名稱;
11、《巴黎公約》六款之三,即國旗國徽、國際間組織等名稱或圖案;
12、有礙公共道德。
香港商標異議步驟
1、異議通知:香港商標異議的公告期為3個月,異議期內,任何人均可向該商標提出異議
2、反陳述:收到異議通知3個月內,申請人做出反陳述,
3、異議人提交證據:收到反陳述書副本6個月內,異議人提交證據和法定聲明
4、申請人提交證據:申請人在反對人法定聲明后6個月內提交證據和法定聲明
5、質證:在申請人提交法定聲明6個月內,異議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
6、聆訊:香港知識產權署在收到異議雙方的證明材料后即定出聆訊日期,異議雙方或其代理律師需出庭就所遞交的異議申請/答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做出陳述及辯駁,香港知識產權署在聽取了雙方陳述后,依法做出裁定,并且勝訴方有權向敗訴方就該案件整個過程的合理花費進行適當追償。